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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经2019年5月10日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之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和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以及省民政厅的指示精神,结合原会员单位已经实行的收费标准和新增信息通信企业会员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会员单位:省联通、移动、电信、中移铁通、铁塔公司和辽宁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市电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费收取标准,仍按照经由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
二、对新增会员单位(自2019年起)的会费收取标准,按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三种类型收取。副会长单位每年15万元、理事单位每年3万元、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
  三、新入会的会员单位,根据企业规模、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或影响等情况,由入会企业提出资格申请;经协会综合办公室(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协商后确定,按标准交纳会费。 
四、会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灾害等特殊原因出现困难时,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当年会费可酌情收取。 
   五、交纳会费时间。会员单位每年5月底前,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凡当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企业,按全年交纳会费;7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按其标准的二分之一交纳会费。
六、会费管理。收取会费,协会开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辽财政监字第1502号)。会费收入及使用,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渠道,专人负责。对会费收支情况,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
七、会员无故未交纳会费的,按本会章程规定处理。
  八、协会会费的使用,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九、每年度的会费使用情况,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审计。
本办法经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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