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信建设个人资格续办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11〕15号)文件的要求,现将通信建设工程个人资格(续办)继续教育培训需求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依据:
㈠《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㈡《关于通信建设个人资格续办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通简函〔2011〕15号):持有2006年以后颁发的个人资格证书人员务必按照文件规定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续办申请。
二、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并在申报期内的人员。
三、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地点:
继续教育培训将视具体情况,安排培训时间和地点。根据我省的情况,继续教育培训只在每年的第三季度下旬安排一期,请相关人员注意通信管理局网站的通知。
四、其他事项
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必须携带通信建设个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否则不能参加培训和考试;
㈡请需要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自行安排好各自的工作,提前做好参加培训学习的准备;
㈢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请自行携带相关工具书(如概预算定额等),如需要可自愿购买;
㈣需要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按单位汇总,将"通信建设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需求汇总表"(见附表)的电子文档,发送到lnpx01@sina.com,逾期后果自负。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4-86581100。
附表:通信建设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需求汇总表(请到辽宁通信建设资质QQ群245120805的群文件中查找下载)
辽宁省通信企业协会培训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