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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经2023年6月21日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11月21日辽宁省民政厅核准) 

总 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英文名:Liaoning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LNICIA)是由从事信息通信运营、信息服务、信息通信工程建设、信息通信设备制造、通信网络运维、通信网络安全等信息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实行民主管理,行为规范;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体现企业意志,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我省信息通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本会的网址:WWW.Lnicia.com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和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和要求,结合信息通信发展的实际,研究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总结和探讨信息通信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建议和参考;对企业、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国家赋予的信息通信行业诚信体系评价,规范信息通信市场,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竞争机制。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接受购买政府服务;参与行业管理与客服平台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并获得相关资质,开展对从业人员资格、职业技能、职称或企业资质的认证等工作。

(四)承担信息通信行业咨询服务,接受企业委托课题研究以及调查与评估;举办信息通信发展论坛、研讨会或展览会,为政府、企业和行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五)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信息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的调查,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和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培养企业先进的技术人才队伍。

(六)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信息通信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工作,提高协会的生存与发展能力。

(七)根据信息通信行业中小企业特点,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营造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八)协调信息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进企业公平竞争,和谐发展。

(九)组织开展对外信息通信技术交流与合作,为行业内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十)组织编辑有关信息通信行业企业管理资料、简讯及开办网站或公众号,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通信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动态信息。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五)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信息通信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主要业绩;

2.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3.相关资质材料等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五)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六)入会自愿。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需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期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个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听取和审查所属各机构的工作报告;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5人,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且有行业影响力;

(二)企业自愿申请其理事职务;

(三)省内电信基础企业可按比例由省公司推荐。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二五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各所属机构主要的负责人的调整;

(三)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五)审议活动资金等变更事项。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1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对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等。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

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负责分管工作等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监事会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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