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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15 浏览次数:

辽信通行协字〔2023〕4号

(本办法经六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协会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全面合规地履行协会职能,更好地发挥连接协会与会员、企业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所设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可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二条协会所设的代表机构,是指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活动、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分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 协会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社团登记部门的规定,或申请报批或按照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经履行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成立。

第四条 协会成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年检报告向省民政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协会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立独立账户;依据协会章程、职责或年度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条目前,协会的分支机构全称为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建维专业委员会和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为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辽西办事处和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丹东办事处。所有分支或代表机构不作英文译名。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组织及其职责

(一)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

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住所设在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协会部分副会长、理事和会员单位自律工作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人,分别由省联通、移动、电信、铁塔公司推荐人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并主持日常工作。自律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的开展由协会会员服务发展部负责。

其主要职责:1.负责省内信息通信行业自律工作;2.对省内信息通信市场进行监督;3.参与调查、审议违规事项;4.对违规事项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票决制对违规方实施惩戒;

5.执行并落实《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自律规约》各项规定。

(二)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建维专业委员会

建维专业委员会办公住所设在协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协会部分副会长、理事和会员单位建维工作负责人组成。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各单位推荐人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并主持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的开展由协会会员服务发展部负责。

其主要职责:1.开展行业相关政策和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及时向省协会提出相关建议;2.根据市场需要或根据会员单位的提议,参与协会组织的起草、制订行业的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等工作,促进相关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3.协助协会组织不同层次的通信建设与维护方面经营管理、新技术、新业务的培训、信用评价、质量评审、专题讲座,为提高会员单位管理水平和职工技术业务素质服务;4.促进会员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推进行业内先进经验的推广;5.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省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

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住所设在协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协会部分副会长单位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由通信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或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协会培训部负责。

其主要职责:依据协会章程和《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稿)》开展评审、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代表机构的组织及其职责

协会代表机构设辽西办事处和丹东办事处。辽西办事处负责锦州、朝阳和葫芦岛地区,住所设在锦州;丹东办事处住所设在丹东。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视情况可设工作人员一人。

其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根据协会工作部署,开展本地区通信企业自律活动;3.掌握地方各类通信企业的运行状况,做好行业性统计管理;4.了解、反馈和协调地方通信企业所遇到的问题,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5.组织和落实省通信行业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做好企业信用等级、企业社会责任和优质通信工程等材料收集申报工作;6.依据《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结合地区实际做好发展会员工作;7.在本地区内,按照章程规定,组织会员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8.完成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协会的分支(代表)机构,严格执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事项,并以此接受民政登记部门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条 协会分支(代表)机构需要变更或撤消的,除登记管理机关有规定的,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协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十二条协会分支(代表)机构按章程或职责开展的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委员由会员企业人员出任的,与协会不再建立组织或劳资关系。

第十四条协会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协会聘用,所聘用人员来自会员企业的,不与协会建立组织或劳资关系,协会可因其工作绩效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协会注销或被撤销登记,其所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行。协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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