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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价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9月修订)
时间:2015-11-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民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12号)、《关于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关于公布第十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的通知》(商信用函[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国信息通信行业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条 信息通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社会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两部分所组成(社会信用评价是指商务部国资委授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开展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行业信用评价是依照行业特点,分领域开展的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惯例,并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和中国信息通信行业及企业的实际特点,建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设计信息通信行业所涵盖的各领域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并按照一定程序,将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经过科学、合理、公正、权威的评价,分别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予公示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开展信息通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规范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秩序和竞争环境,以培养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道德为目标。依托新闻媒体和协会内部刊物及网站,广泛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宣传教育,强化会员的守信和诚信自律意识,使“诚信兴商”逐步成为行业及会员单位的理念和自觉行动。切实推进信息通信行业以“讲品质、重信用、守承诺”为重点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息通信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快步发展,增强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力。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一)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二)坚持服务会员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三)坚持自主建设的原则;
  (四)坚持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依规收费,杜绝乱收费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

  第六条 信评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信评委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及分支机构、通信运营等企业相关领导共同组成。
  信评委主任由协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协会、分支机构、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等推荐相关主要负责领导担任。信评委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简称“信评办”)、评审专家组、地方服务中心。

  信评委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指导信评办的日常工作和行为;
  2、审定信息通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细则、评价标准;
  3、在上报公示前认定并批准最终评价结果;
  4、决定信评委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5、决定信评委其他重大事宜。 

  信用评价办公室:是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并负责信评委日常工作。信用评价办公室设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秘书处。

  信用评价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信息通信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推广和实施,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内容的宣贯、咨询、培训,定期编制行业信用评价简报,制作各类信用评价宣传资料等,通过多种形式做好信用评价推广工作;
  2、制修订信息通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细则、评价标准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
  3、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组织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负责评审专家组相关执行工作;
  5、负责地方服务中心相关日常工作;
  6、向社会信用评价参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及全国统一格式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7、向行业信用评价参评企业出具行业统一格式的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8、申报材料的保密管理、企业的信用档案管理;
  9、负责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合作事项;
  10、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宣传推广;
  11、负责落实和执行信评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评审专家组:聘请信息通信行业各领域专家以及运营企业、铁塔公司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评审工作及指标体系修订与完善工作。由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相关执行工作。评审专家由协会、分支机构、通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等推荐相关专家担任。专家自愿退出或被除名,对应单位应重新推荐相关继任专家。

  地方服务中心: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成员协会(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依照地方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在地方协助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受理地方会员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确认、依据评价指标体系中统一的企业行业表现打分标准为受理的地方参评企业行业表现进行打分、整合地方资源在地方推广和应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地方支撑服务机构。由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七条 信评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鼓励各省级通信行业协会推荐本地区的信息通信行业企业参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评价对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及成员协会(各省、区、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条 参评企业的申请条件
  企业完全自愿自选申请参与社会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或同时参与。参评企业须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三)参与社会信用评价的企业要求未参加过商务部国资委授权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或者虽参加过但原证书已经不在有效期内;参与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无此项要求。


第四章 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及评分方法

  第十一条 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方法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社会信用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一致),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信息通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具体释义和计分标准根据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特点单独制定指标体系,并在试行的基础上逐步修改和完善,以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第十三条 评分办法及评价标准制定与管理。

  (一)评分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尽可能减少信用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的自由裁量,保证信用等级的客观、公正性。
  1、用计分法评定企业信用单项得分和总得分。
  2、用分数区段法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3、企业信用等级得分由评审人员根据相应的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得出。

  (二)评价标准制定与管理
  1、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和协会凭企业申报的数据和其它指标进行数据抽样分析与核实后,确定所报数据的真实可靠程度。
  2、对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由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书》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含综合分值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由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后,初步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3、评价标准即评价指标体系由协会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以商务部国资委通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结合行业各领域特点而制订。同时,在评价过程中对各领域指标体系进行修订。
  4、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数据,必要时,协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将赴参评单位和相关单位走访、调查、比对和核实,以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入会)-提交材料-反向调查-信用评价-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结果终审-结果公告-备案-发证-宣传推广-年度复查-复查公示-复查备案”的程序进行(备案与复查备案流程为社会信用评价专有流程);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在有效期结束后需进行重新申报。
  (一)申请。申报前,参评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申报条件”进行自我分析后,向信评办或地方服务中心提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
  (二)入会。对提交申报的非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及成员协会(各省、区、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会员,需按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及成员协会(各省、区、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成为会员后方可申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级。
  (三)提交材料。申报企业向协会信评办提交完整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企业在提交初评及复查资料时须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反向调查。由信评办向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对当批参与企业近三年内(不含当年)是否存在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其他不良记录进行调查。对于存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直接取消参与资格;对于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允许参评但按照对应领域指标体系进行相应扣分处理。对于其他不良记录,能依据指标体系进行处理的按指标体系要求处理;如无法依照指标体系处理,由信评办会同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协商,给出初步处理方案,报评审专家组审议后给出专家处理意见(根据情况以通讯的方式审议或召开专题专家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信用评价。信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提交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标准由第三方评价结构依照对应领域的指标体系逐项评价打分,核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信评办将与参评企业联系,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出具参评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初步拟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六)专家评审。信评办组织召开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专家评审会,依据第三方机构的初评报告和专家的行业经验,对参评企业是否存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初评时所不掌握的生产安全事故、失信行为、市场违规行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给出专家意见,依据专家意见对参评企业初评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初评结果确定参与结果公示的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专家评审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出席,对有异议的企业处理决定须获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的方式召开。
  (七)结果公示。信评办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官方网站上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自然日)。听取并认真采纳社会的反馈意见,在10天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况: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经营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在公示期内,接受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举报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由协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八)结果终审。公示结束后,信评办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组织召开信评委终审会并向信评委提交评级结果,报告评价过程及依据,对严格按照评价流程进行评价所形成的评级结果,信评委予以认可并依公示结果形成终审意见;如有特殊情况,需信评委审议后给出终审意见,经批准后,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终审会须由信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终审结果须获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的方式召开。
  (九)结果公告。通过信评委终审后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日期即是证书或牌匾的有效期起始时间。
  (十)备案。评价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备案(社会信用评价)。
  (十一)发证及宣传推广。社会信用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__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评价结果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官方网站和行业有关媒体上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告,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由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相关组织、机构、协会等推荐、宣传本次社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行业信用评价__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评价结果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官方网站和行业媒体上进行公告,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并在信息通信行业内进行推荐、宣传本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十二)年度复查。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1、有效期内企业可申请升级评审;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者,需重新申报。
  2、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被评主体要接受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2个月向信评办提交《信用评价年度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经第三方评价机构复查给出复查结果后,对级别没有调整的企业,按照复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于级别有调整的企业,将调整结果及调整依据,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评委会议,请委员审定企业级别调整依据是否符合对应领域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复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不积极参与年度复查,造成信用资料不连续、不完整的,根据情况视为信用资料缺失,采取降级处理。
  3、信用等级年度复查符合更高级别要求者要相应上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上调等级后的证书或标牌;年度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或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若要取得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
  4、参评会员企业在取得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评办将在上述网站、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会员的现有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1)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含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失信、市场违规行为;
  (3)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事件。
  按照《信息通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对有严重失信市场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执业人员,由信评办定期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惩戒和督导作用。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期限设置为5年,超过五年进行删除。
  5. 依照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的原则,评审当年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已定性的),如在评审过过程中,则直接取消参评资格,如已发证则按照年度复查规定处理。评审当年发生较大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如在评审过程中事故未定性的,对应企业级别暂不公示,待事故最终定性结果出具后,认定为较大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对应领域指标体系要求处理后再行公示,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原评审级别进行公示;如在评审过程中事故已定性,认定为较大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对应领域指标体系要求处理,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原评审级别进行公示。其他特殊情况,报信评委审议后给出处理意见。
  (十三)复查公示备案。年度复查结果有变化需在2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备案(社会信用评价),并在上述网站和媒体上公示;无变化,无需备案。
  (十四)重新申报。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信评办提出信用评价申请,信评办按上述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协会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信用评价报告费、审查费、专家评定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一)审查费:包括协会复审以及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所需的差旅费、办公费、人员工资、补贴费等;
  (二)专家评定费;
  (三)公示、公告费:包括在有关媒体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和对最终结果进行公告的费用;
  (四)证书、标牌制作费;
  (五)年审、监管费:包括年审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费用;
  (六)如确有必要,须对企业现场核查和访谈的,专家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企业另行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关于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收费的原则规定,并经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批准,协会信评委会议通过,确定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费用18000元/领域/企业,每年的复审费用6000元/领域/企业,复评时(期满继续申请)复评费18000元/领域/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不区分领域,企业多领域参与按照行业信用评价级别最高的领域授予社会信用评价的级别;同批次企业申请参与多个领域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对于增加的领域仅收取增评费,不再按照全新参评收取全额费用(即每增加一个领域按照对应领域增加评价工作量及成本核算的费用收取增评费),增评费由信评办会同第三方评价机构制定后报信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上述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信评办收取费用后,向参评企业出具社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行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证书。但因参评企业的原因而致使该评价工作无法进行时除外。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审查。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该年度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全部收支情况,以便会员单位进行监督。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推广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为了树立信息通信行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信息通信行业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协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协会评信办将对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以下渠道公开宣传:
  (一)商务部的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站、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社会信用评价);
  (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官方网站;
  (三)信息通信行业相关媒体;
  (四)协会年会和年度信用工作会议等活动;
  (五)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六)刊登在商务部和国资委主办的《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及光盘中(社会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主要用于跨领域应用;行业信用评价,主要用于行业内应用,并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产品品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上面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标识;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四)向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五)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和标识的范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三公开”的原则进行,坚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参评企业做出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评价。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协会办、会员企业、媒体及社会各方面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保证信息通信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3、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协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
  4、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评办严格遵守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不得泄露未经申评企业许可的企业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价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参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资格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在评价有效期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二)的规定实行适时监管,随时调查了解企业信用的动态状况。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须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纳入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信用评价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其工作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时,协会将对其予以除名和公示。
  1、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公正对待参评数据,或不按协会规定进行评价的;
  2、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或在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泄露评价过程和结果的;
  3、评价前对参评企业进行许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选取。为了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及权威性。对于社会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选取商务部信用办、国资委协会办明文推荐的且拥有相关征信资质的,有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且能够协助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商务部信用办、国资委协会办对信用评价工作相关政策的机构作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于行业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选取信息通信行业内充分了解信息通信行业的权威的认证机构作为行业信用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两家第三方评价机构需分工合作,对参评企业进行同时评价。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时标注聘请的社会信用评价第三方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结构公布时标注聘请的行业信用评价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协会有权取消其本行业信用评价资格,并公示和举报,其信用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1、不按照协会的评价标准或简化评价程序的;
  2、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
  3、在评价前对参评企业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的;
  4、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5、不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6、发生信用危机而被查处、终止、取缔企业信用业务的,或被注销登记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非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会员的相关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报告等结论所引用的数据来源于受评方自主申报、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公开发布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失信记录、资质荣誉等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可通过常规途径获得的信息,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严格按照程序评价。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不保证引用数据及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评价观点仅供参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保留对此评价结论的解释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信评委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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