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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拖欠通信费不参加庭审,法院缺席判决
时间:2024-05-10 浏览次数:

客户享受通信公司提供的通信服务,就应该依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通信使用费,拖欠通信费用属于不诚信的违约行为,通信公司有权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欠费被起诉后,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案情:2020年3月15日,被告韦某在原告通信分公司办理光纤宽带业务,并填写了《业务优惠申请登记表》《信用购机终端优惠登记表》,双方签订了《业务服务协议》。《业务优惠申请登记表》载明:套餐149元每月,内含全国流量30GB,国内通话300分钟,副卡1张(主卡153××××6788、副卡153××××9836),智能宽带速率100M,天翼高清含1路,天翼看家10元/月,一次性费用399元用于购买光猫与机顶盒。《信用购机终端优惠登记表》载明:注意事项:支付宝合约业务,办理149元电信套餐并承诺正常使用24个月,可享受支付宝合约购机直降优惠,购买终端时享585元直降。补充说明:两年内不可取消、过户、拆机。《业务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韦某)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交纳电信费用。电信费用计费周期一般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交纳电信费用(欠费)的,甲方须每日按所欠费用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通信设备产生费用清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如国际漫游业务等),可能会发生上一计费周期的部分电信费用计入下一计费周期收取的情况。甲方如终止使用电信服务,应当结清电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并至乙方(通信公司)营业网点申请销户或号码携出,销户或号码携出后本协议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协议:甲方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仍未交清所有欠费、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

  2021年4月14日,被告韦某开始欠缴电信服务费,截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0月9日,被告韦某欠费金额合计3921.02元,产生违约金3026.61元。被告韦某所办理的业务在2023年4月18日拆机并停止网络服务。原告通信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费3921.02元及违约金(自欠费之日起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计至付清欠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26.61元)。被告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通信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审法院以(2023)粤1826民初745号判决:被告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通信分公司支付欠缴的服务费3921.02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4月14日起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计至还清之日止)。

  说法: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签订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涉案服务截止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韦某自愿向原告通信分公司申请办理电信光纤宽带业务,并填写了《业务优惠申请登记表》《信用购机终端优惠登记表》,其与原告通信分公司签订的《业务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通信分公司已履行提供电信服务的义务,被告韦某应依约支付电信服务费用,但被告韦某欠缴电信服务费用3921.02元,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通信分公司诉求被告韦某支付电信服务费用3921.0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通信分公司诉求的违约金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本案中《业务服务协议》约定:“逾期交纳电信费用(欠费)的,甲方须每日按所欠费用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韦某自2021年4月14日开始欠缴电信服务费,至2023年10月9日欠缴电信服务费合计3921.02元,故原告通信公司诉求被告韦某支付自欠费之日即2021年4月14日起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计算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来源:人民邮电报  举案说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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