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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自律规约
时间:2019-06-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信息通信行业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依法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合理保护本企业和行业利益;确保网间通信、工程建设与维护以及服务质量,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和建立各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促进我省信息通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所称“信息通信行业各企业”,是指省内依法注册或持有经营许可,且具有行业服务能力的,从事网络运营、增值电信业务、通信设备制造、互联网业务、信息服务以及通信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其中,外阜在我省从事信息通信业务的企业,亦应遵守此自律规约。
第三条 本规约依据国家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根据我省当前通信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通信活动的会员及各企业具有规范性约束力。
第四条 本规约是在我省内从事信息通信活动各企业在自律基础上的行为规则或约定,体现的是大多数企业的意志,由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 自律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竞争的原则。各企业在生产、经营、宣传等各个领域,凡体现竞争意图的,都应当依法而为。并且其正当的竞争策略,要对企业内部各机构、各环节、各岗位以及各个时点上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坚持主体平等的原则。各企业间在共建共享、工程招标、费用结算等履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平等的法人资格和应有的权益尊重,进行沟通、协商与合作,不应歧视或以强凌弱。
第七条 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竞合共赢的前提下,各企业要坚守诚信,始终不逾地履行和遵守与其权利、义务相关的承诺或协议。 
第八条 坚持行业利益的原则。提倡各企业间在共同开发或保护省内通信市场等生产与经营活动中,积极和广泛开展行业性的通信资源、科研、建设和服务领域的协作。
第九条 坚持质量至上的原则。各企业在整个通信市场行为中,必须把通信工程承包、建设、设计、监理、维护以及服务的质量与责任放在首位,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企业利益和个人业绩。 
第十条 坚持客户权益的原则。各企业在生产、经营或竞争过程中,必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引导消费者安全与合理消费,积极妥善解决客户诉求。 
第十一条 坚持有举必究的原则。协会要代表行业利益,公正依法执行自律规约各条款,纠正任何一方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 规约条款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通信行业有关的指导性意见。自觉规范企业自身行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和提供信息通信服务。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各级地方政府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在业务发展、市场开发、规划建设、服务监管等领域所提出的具体的规范性或限定性条例或规定,并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所有的竞争行为应在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的限定内进行。企业的市场策略,要在充分考虑企业成本、业务发展或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满足消费或使用需要,不应针对某一企业或某一次市场活动,实施任何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彼此尊重知识产权,保守商业、技术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可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间依法自愿签订的各种正式合同、协议,要自觉履行其权利义务。不应以任何理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其条款内容,失信或伤害另一方利益。
第十七条 构成市场活动的甲乙双方,不应以损害工程质量为代价,违背定额标准,进行非理性或交易性低价招、投标;不应以非正常手段排挤其他投标方。
第十八条 在地方通信市场活动中,要充分考虑本企业的决策对企业的近远期目标、员工利益以及行业发展的影响与损害;在不违背市场规则或符合行业利益的前提下,提倡企业间的共赢合作。
第十九条 各企业在市场活动过程中,如果认为参与同一市场活动的一方有违规行为,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另一方具有依法凭据向监管组织申告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自觉参与信息通信行业内企业信用等级或社会责任评价。每个企业要真实守信地参与省内、国内或境外通信市场活动,建立和提升信用等级;相互信任、使用和监督企业信用信息在通信市场的应用和践行,体现通信行业的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向客户提供信息通信服务;保守消费者信息秘密,不得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消费者约定条款相背离的活动;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合理合法解决客户诉求,不应在营销中利用技术、宣传或者其它优势侵犯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 规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经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在依据部委有关规定对本规约的执行和监督过程中,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违规事项并提出惩戒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各企业认为一方违反自律规约的,可提出书面资料向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申诉,协会将组织“自律工作委员会”调查整个事件;“违规”方可提供反诉意见。经过调查认为事实存在的,可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裁定,并提出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惩戒措施视情节轻重,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应有的信用等级、会员资格或向该企业上级部门通报等。
第二十六条 惩戒措施一旦明确,由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负责通过网站或媒体向外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经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实施后,原《辽宁省通信企业自律公约》随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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